四川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2012年2月2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七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15年1月17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八届四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保障省律协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律协会员应当向本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分团体会员会费(律师事务所)和个人会员会费(执业律师)。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于每年年度考核前缴纳会费。
第五条 团体会费收缴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在领取执业证时缴纳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其团体会费减半缴纳,每年7月1日—12月31日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免缴当年团体会费。
更名的律师事务所,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两个或多个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的新律师事务所,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第六条 个人会费收缴
被许可执业的新律师在领取执业证时缴纳会费。首次执业的35周岁以下的青年律师第一年免交会费,第二年减半缴纳会费。
申请重新执业的专职律师,每年6月30日前申请的减半缴纳会费,每年7月1日—12月31日申请的免缴当年会费。
由外省市转入本省执业的律师,每年6月30日前转入的减半缴纳会费,每年7月1日—12月31日转入的免缴当年会费。
考核年度内,律师在省内各市、州之间转所的,由参加年度考核时所在的市、州律师协会代为收取本人应缴纳的会费或直接向省律协缴纳。当年度不重复缴纳个人会费。
第七条 各市、州律师协会负责所管辖会员应向省律协缴纳的会费的收取工作,并于本年度5月31日前将该年度会费上交省律协。
会费标准如需调整,由省律协理事会提出,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市、州律师协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会费收取(上浮)标准。按上浮标准所收取部分由各地律师协会自行支配。
第九条 确因特殊情况缴纳会费有困难的会员要求减免会费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律协,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减免。
第十条 省律协应当对会员缴纳会费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拒不缴纳、不按期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会费的,视为未能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省律协除责令其限期缴纳会费,还应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1、训诫;2、通报批评;3、对个人会员暂缓年度考核或不予年度考核;4、对团体会员建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暂缓年度考核或不予年度考核;5、停止或部分停止会员权利;6、其他必要的措施。
除因不可抗力和少数民族政策等因素并经相关文件已明确减免的外,市(州)律协无故拖延、截留或自行降低缴纳标准,省律协除责令其限期缴纳会费,还应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1、全省行业内通报批评;2、暂停该市(州)律协及所属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十一条 会费的收缴情况接受省律协监事会监督。
第十二条 会费支出项目与范围:
省律协会费的使用本着来自会员、用于会员的原则,应当用于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以及日常工作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召开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省律协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律师业务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会、表彰大会、有关律师的其他工作会议等;
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为省律协执行机构提供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包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办公固定资产及办公设施开支、日常各项支出等;
4、为省律协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提供活动经费;
5、用于省律协与省外和国际律师行业业务交流、考察,接待省外和国际律师代表团(组)等;
6、用于进行律师工作舆论宣传、编辑印发《四川律师》等;
7、用于省律协网站建设维护、购置图书资料;
8、开展会员奖励和惩戒工作;
9、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业务资料,开展会员文体活动;
10、为会员提供福利保障;
11、资助青年律师人才扶持计划,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行业发展;
12、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上缴团体会费;
13、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三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单独建立会费收支专用账户,并配备专人从事财务日常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2、实行会费预算、决算制度。省律协秘书处应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会费预算计划,年终编制会费决算,经省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
3、会费应当按照省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预算外支出,由省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
会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省律协监事会监督。
第十四条 省律协设立财务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财务委员会由七至九名委员组成,由会长从本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本届理事中提名,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十六条 财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议会费收支预、决算方案并向理事会报告;
2、审查预算外的会费开支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3、向省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
4、监督、检查会费的收支情况;
5、制止不合理的会费使用;
6、《章程》及《四川省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确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七条 会费收支情况应按年度于次年的一季度由监事会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果报理事会、监事会,并接受会员咨询和监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使用会费,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 各市、州律师协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协会的会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律协理事会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省律协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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