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实施细则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实施细则(2012年2月2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七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15年1月17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八届四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律师行业的奖励工作,保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的评审质量,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对会员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我省律师行业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会员奖励的经费列入省律协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励方式和奖励条件
第五条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通报表扬、嘉奖可不定期进行。授予荣誉称号每三年进行一次,必要时,经会长办公会决定可临时进行。
第七条 符合本条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的律师,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协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一)在执业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业水平,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在省内影响较大的;
(三)积极参政议政,提交建议、提案或议案被采纳三项以上的,或为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受到省级以上有关机关好评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五)被省级以上(含省级)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在学术研究、业务经验总结上取得重大理论成果,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省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七)其他经省律协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八条 符合本条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协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一)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二)积极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配合省律协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本省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捐款、捐物支持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或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在全省范围内表现突出的;
(四)事务所人员整体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律师业务在某些法律专业领域形成优势,在本地区有较高知名度的;
(五)内部管理科学、规范有序,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事务所及本所律师连续三年未受到党团纪律处分、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
(六)其他经省律协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九条 符合以下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之一的市(州)律师协会,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协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嘉奖:
(一)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赋予的职责,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认真贯彻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积极组织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得到社会各界好评的;
(五)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积极宣传律师先进事迹,为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经省律协理事会决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条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律师,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协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的荣誉称号:
(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职岗位上善于探索、锐意创新,对推动我省立法完善和司法工作,或为我省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执业经历,近三年内受过三次以上(含三次)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并且其中至少有一次是由省律协或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之一的律师事务所,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协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称号:
(一)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本所律师在执业中热情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在本省或全国范围内专业优势突出,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诚信敬业,在省内或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工作业绩三年来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二)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在近三年内受过两次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并且其中至少有一次是由省律协或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二条 符合第九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之一的市(州)律师协会,遵照本细则,由省律协评审后授予“律师协会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
(一)能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律师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改革创新,有力推动了当地律师行业的发展,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表扬和广大律师认可的;
(二)三年内受过省律协或全国律师协会两次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三章 评审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省律协设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省律协奖励评审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由省律协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至3名,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委员由理事、监事、资深律师代表组成。
第十五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六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职责遵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七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省律协秘书处会员部承担办公室职责。
第十八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二)收集申报材料;
(三)统计、总结评审情况;
(四)向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九条 会员申请奖励须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申请奖励的先进事迹报告;
(二)相关证明材料;
(三)《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表》。
第二十条 律师个人会员或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申请省律协奖励的,应将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申报资料交由属地的市(州)律师协会初审并加具评审意见后,由市(州)律师协会统一将材料报省律协评审。
各市(州)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省律协奖励的,应将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申报资料报省律协评审。
第二十一条 市(州)律师协会在审批申报材料时,认为应当由省律协奖励的,可以出具推荐书及本细则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材料报省律协评审。
省律协在审批申报材料时,认为应当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奖励的,可以出具推荐书及相关材料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征得申请人,申请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统一格式的《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表》,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不得申请奖励:
(一)近三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二)虽未受处罚和处分,但被投诉的违法行为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认定属实的;
(三)被投诉且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已立案调查,仍未有调查结果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 形式审查
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符合规定或奖励条件的申报材料,可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
(二) 评审
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内容进行评审工作;
通报表扬的,评审可以采用书面评审或召开评审会议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的,须召开评审会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
被推荐予以奖励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三)公示
对经奖励评审委员会同意奖励的会员的先进事迹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由省律协以文件形式在网站、刊物或有关媒体上进行;
在公示期间如有提出异议,将由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经查所投诉属实的,报请奖励评审委员会撤回同意奖励意见;
对奖励决定提出异议的,必须向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作出奖励决定
通过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查不属实的,由省律协理事会作出奖励的决定,在省律协的网站、刊物或有关媒体上公告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五条 省律协通报表扬的,以省律协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省律协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以省律协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在《四川律师》上同时予以公布。
个人会员被通报表扬或嘉奖的,授予奖状或奖牌,团体会员授予奖状、奖牌或锦旗;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六条 颁发形式要简便、节俭,原则上结合省律协工作会议进行,必要时可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第七章 奖励的撤销
第二十七条 获得奖励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奖励决定,收回奖牌(奖旗、奖状、奖章等)、证书,并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伪造事迹或隐瞒严重问题,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的事迹严重失实的;
(三)严重违反评审程序的;
(四)受到党团纪律处分、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撤销奖励决定,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批准机关可以直接撤销。撤销决定应在原奖励通报范围内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省律协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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