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
雅安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2010年9月18日经雅安市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3年10月9日经雅安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协会会费的收缴,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根据《雅安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会费按年度统一由律师事务所于每年度考核时向市律师协会足额缴清。
第三条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一)团体会员会费标准:
1.本市市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为每所每年5000元;
2.本市各县的律师事务所为每所每年3000元;
3.律师5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超过一名律师增加团体会员会费200元。
在年度考核之后,新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前述标准全额的差月部份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1.本市市辖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每人每年600元;
2.本市各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每人每年400元。
新执业律师当年应缴的个人会费予以全额免除;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新执业律师,次年应缴的个人会费予以全额免除。
转入本市执业的律师,按照前述标准的差月部份缴纳当年的个人会员会费。
个人预备会员不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第四条会费标准如需调整,或者因紧急事项需要临时增加会费标准的,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但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原标准的20%。
第五条会费所产生的利息等增值部分,纳入会费总额。
第六条团体会员会费或个人会员会费按第三条规定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前书面申请减免,由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按期交纳或未足额交纳会费的,律师协会有权停止其会员权利或向考核管理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本市律师协会负责代为收取上级律师协会规定的会费,律师事务所在向本会缴纳会费的同时一并交纳。
第九条本标准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本标准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标准从2014年缴费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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