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律师协会章程
雅安市律师协会章程(2007年8月28日雅安市第二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10年9月18日、2013年10月9日
雅安市第三、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参照《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雅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雅安市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市律师行业实施行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提高会员执业素质,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雅安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精神是:开放、自律、维权、服务。
第六条本章程对本会全体会员和所属各组织机构具有行业约束力。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推进行业规范化建设;
(三)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七)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执业前培训和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八)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负责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十五)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六)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预备会员。
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市执业的律师为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在本市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四川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已依法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并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应在本会备案,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与实习期相同。
第十一条正式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设施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正式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任务;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预备会员的权利、义务及管理办法参照上级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享有章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对实习律师实施管理;
(八)组织或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九)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代收个人会员会费;
(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七条个人会员应当通过其执业机构向本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四川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市行政区域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本会办理,并报四川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正式个人会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上级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六)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罢免、增补理事会理事;
(七)选举、罢免本会监事会监事;闭会期间,授权监事会罢免、增补监事会监事;
(八)审议批准会费标准和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九)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在此期间,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也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十二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和执业上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有一定代表性,从本会正式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本会会员资格终止或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处分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上一届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和本会团体会员负责人是所在律师代表推选单位的下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二十三条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后,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酝酿和确定本次会议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五天向代表发出通知。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长候选人选。由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监事长候选人或罢免和审议事项,由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四条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主席团确定。
第二十五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人数比例和兼顾每个律师事务所都有代表的原则分配。
第二十六条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无效。除有特别规定外,表决事项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通过。
第二十八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五人以上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五章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设理事九名,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选举副会长、会长;根据会长办公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选或提请罢免四川省律师代表大会雅安代表;
(五)听取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组成;
(八)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九)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理事;
(十)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或处置方案;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秘书处提议召开。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应在会议三日前发出会议通知,并附需要会议审议、表决的材料。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会,并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向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
第三十四条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提请理事会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五)提出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其人员组成,提交理事会审议;
(六)指导和监督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一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并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会长办公会作出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副会长参加会议,并由到会会长、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三十七条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本会经费支出项目审查签字;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
第三十八条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或所在执业机构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理事、副会长、会长任期内,本会会员资格终止或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律师行业处分的,其职务自动终止,由理事会在一个月内增补。
理事、副会长、会长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或不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报四川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监事会
第四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为本会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设监事三名,由律师代表大会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根据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向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遵守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
(三)监督会长办公会履行职责;
(四)监督秘书处履行职责;
(五)监督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六)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监督其他经费、资产的管理使用;
(七)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信息公开情况。
(八)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增补或更换监事长、监事;
(九)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同届会长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
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因故不能列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列席;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到会,并由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纳入本会会费预决算。
第四十四条监事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监事、监事长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或不在本市登记执业的应在二个月内提出辞职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其职务自动取消。
监事、监事长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监事会会罢免其职务。
第七章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和支持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聘任或解聘。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列席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列席。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部门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聘用人员;
(六)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
秘书处可以选拔一部分乐于奉献、热心服务本会的个人会员组成本会的会员服务机构。
第四十七条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秘书处应通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邀请其派员列席。
第八章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专业推广,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
专业委员会设立、变更、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办公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学术顾问。
第五十条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担任。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九章奖励与表彰、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五十一条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和积极社会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参政议政,成绩突出的;
(五)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被党委、政府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七)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出版有较大影响学术著作的;
(八)参加法律援助或举办公益事业,成绩显著的;
(九)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六)其他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在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可另行单独处分。
第五十六条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
第五十七条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章经费
第五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下同);
(二)财政拨款或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会员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六十条本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会费标准报四川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于每年年度考核时足额缴清会费。
第六十二条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议、座谈会等;
(二)秘书处的办公经费和人员支出;
(三)本会组织或参加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律师舆论宣传;
(五)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八)特殊困难会员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向上级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十一)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三条经费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年度预决算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或批准。
第六十四条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和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监事会检查或组织审计。监事会财务检查结果向理事会通报,向会员发布,接受监督。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及常驻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制定和修改,必要时由会长办公会提议,经理事会会议决定,可以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报四川省律师协会、雅安市司法局和雅安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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