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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9年2月18日,荥经县人民医院在诊治本人脑梗塞的过程中 [打印本页]

作者: 亿安生物_ec    时间: 2019-7-6 22:20
标题: 2019年2月18日,荥经县人民医院在诊治本人脑梗塞的过程中
  2019年2月18日,荥经县人民医院在诊治本人脑梗塞的过程中,延误治疗,造成本人不可逆转的身体伤害。此前已向卫生管理部门反映,并呈递《关于依法追究荥经县人民医院及齐德林医生责任的情况说明》。在本人查阅荥经县医院提供的资料后,发现荥经县人民医院和齐德林医生均存在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特依法向贵单位举报,望贵单位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责任。
一、荥经县人民医院及齐德林医生推诿责任,辩称不知本人为脑梗塞,实则为掩盖其怠于履行义务,延误治疗时间,造成本人永久性伤害的事实。
在本人质问荥经县人民医院和齐德林医生为何不对本人采取溶栓治疗时,其回复:对本人仅进行了CT检查,未进行核磁共振检查,无法判断是否为脑梗,遂未采取溶栓治疗。事后,本人从荥经县人民医院调取到了本人的《荥经县人民医院24小时入院记录》,该文书清楚的记载:“入院情况:…急呼我院出诊接来作急诊头部CT及电解质后以门诊以脑梗死收入我科。入院诊断:脑梗塞。”从该份资料中,能够清晰的看出荥经县人民医院通过CT及其他诊疗手段已经确诊本人为脑梗塞。荥经县人民医院的辩解前后矛盾,显然是欲盖弥彰。
在2019年3月28日9点15分,荥经县人民医院接诊病人秦某某(住院号18050318),在通过CT排除脑出血的情况后,立即将病人转院至雅安市人民医院,并建议采取溶栓治疗手段。通过这个案例,能够证明荥经县人民医院知晓溶栓治疗为脑梗塞病人最及时的治疗手段。《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不得拖延。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在不影响病人安危的情况下及时转诊。”在明确本人为脑梗塞后,荥经县人民医院却未及时采取业内公认的脑梗最佳治疗手段溶栓治疗,即便其不具备溶栓治疗手段,也应当及时将本人转诊。
既然法律明确医院对于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救治,不得拖延,甚至在不具备医疗手段时应当及时转诊,为何荥经县人民医院却足足拖延了本人8个小时才转诊。荥经县人民医院和齐德林医生不负责的医疗态度,怠于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以及医生的职责,直接导致了本人悲剧的发生。
二、齐德林医生伪造医院资料,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019年2月28日凌晨3点23分,本人因突发脑梗,在当即拨打120后,由120医生紧急送至荥经县人民医院。急救医生在本人的《四川省荥经县人医院院前急救病历》中已查清,本人自述左侧身体不能动弹,左侧手脚麻木发软,时间为一小时。齐德林医生接诊后,在急救病历中签字确认,表明其知晓该事实。而《荥经县人民医院24小时入院记录》,齐德林医生在入院记录中记载:主诉左侧肢体无力四小时。齐德林医生明知本人脑梗病发时间为一小时,却因为其过错延误了治疗,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为规避其责任,居然公然伪造本人病历,将本人脑梗病发时间修改为四小时。更为甚者,《四川省荥经县人医院院前急救病历》与《荥经县人民医院24小时入院记录》中,两处齐德林医生的签字有着常人肉眼能够判断的巨大差异,显然不是同一人所签,贵局可以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
齐德林医生在本次医疗事故发生后,为逃避其责任,摒弃医生的基本道德,视法律法规于无物,伪造医学资料,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三、荥经县人民医院、齐德林医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依法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前述事实,荥经县人民医院违反《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之规定,贵单位依法应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要求》(卫医发[1999]第482号)第二条规定:“在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对于各种违法、违纪、舞弊、出具伪证、失职等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追究责任,绝不姑息,维护法律的尊严。”齐德林医生更是严重违法前述法律规定,请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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