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雅安论坛
关注我们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手机版
手机扫描直接访问
欢迎: 附近的朋友。
111111

关于敦促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 如实申报的通告

[复制链接]
Ting 发表于 2020-2-12 23:44: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司法局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敦促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

如实申报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我市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履行如实申报义务的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2020年1月20日以后来(返)我市的以下人员:

(一)有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

(二)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的;

(三)与确诊(疑似)患者有密切接触史的。

已按规定采取集中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或已解除前述防控措施的人员除外。




二、申报时限



(一)1月20日至2月12日来(返)我市的上述人员于2月13日下午18:00前完成申报;

(二)2月13日及以后来(返)我市的上述人员应于来(返)我市当日完成申报。




三、申报方式



(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本单位登记后,向单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报;

(二)其他群众向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报。




四、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单位采取的登记调查等有关措施,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申报义务,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隐瞒、缓报、谎报相关情况,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未按要求申报的人员,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委及社区(村)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



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人民检察院

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司法局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精彩评论1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0

粉丝10

帖子175

发布主题
阅读排行 更多
广告位
欢迎使用无需登录在线留言
姓名 

手机 

内容
关注我们
  • 关注官方微信

  • 论坛QQ群

Sitemap小黑屋Archiver雅安论坛( 已经安全运行 ) |网站地图

在线客服

会员收集的资源(插件源码等),仅方便学习,您需要自行承担版权风险,未获得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请勿将文章公开发布或用于商业用途。

声明:本站内容来自于论坛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相关责任作者自负。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高能预警:本站为个人网站,非团队运作,常年务农,山上信号不好,在线少,如有不妥之处,望大佬们多多包涵,万分感激!

雅安论坛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留言进行相关问题提交,留言提交无需注册,我们将严格保证用户隐私。   © 200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