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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二手房税收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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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作者] 发表于 2020-3-24 23: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什么是二手房?
  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它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二手房:凡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均可称之为二手房。其中包括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一手”,第二次交易则为“二手”。
  二、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是如何划分的?
  (一)普通住宅是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住房。其余住房为非普通住房(包括写字楼、车库、商业用房)普通住宅标准适用于存量房和增量房,也适用于郊区和农村。
  (二)普通住宅标准调整政策执行时间:从2008年12月1日起标准调整到144平方米。
  三、办理二手房交易税收事宜需向地税机关提供的资料
  (一)交易双方身份证 (二)交易合同
  (三)房屋产权证或原契税完税证明 (四)房地产转让申请表
  (五)房产部门房屋交易审查表或房产评估报告。
  (六)家庭唯一住房须提供产权管理部门证明或出具诚信证明。 (以上资料应该提供原件) 售房者应缴纳的税种:
  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1、计算公式:按交易双方实际成交价格(交易评估额)的5%征收。即:应纳营业税=成交价格*5%
  2、普通住宅: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交易双方实际成交价格(交易评估额)征收营业税。
  3、非普通住宅: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4、房屋购置时间认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其中“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5.、对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1、计算方法: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税率。
  2、税率:所在地在市区的按营业税额的7%征收;县城、镇的按5%征收;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按1%征收(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3、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均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计算缴纳,免征收营业税的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教育费附加
  1、计算方法:实际缴纳营业税额*3%征收(依据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
  2、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均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计算缴纳,免征收营业税的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四、个人所得税
  1、计算方法: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或定率征收。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导致地税机关不能正确计算纳税人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可对其实行核定征收,我省核定征收比例暂按交易全额1%执行。
  2、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印花税:
  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交易过程中购房者需要缴纳的税种     一、契税
  1、普通住宅: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超过90平方米的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5%税率征收契税计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
  2、非普通住宅:个人购买的住房高于普通住房标准的,一律按3%税率征收契税。
  二、印花税: 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收管理问题 1、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经审批后免征营业税。
  2、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受赠人须全额征收契税和印花税。
3、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核定征收。
4、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5、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代开发票。 无籍房涉税问题管理
  产生无籍房屋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主体灭失,开发企业大多存在欠税而无法追缴,重新开具发票难度很大。为更好的服务民生和保障购房户的合法权益,对开发企业形成的欠税,由征收管理机关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继续催缴。对经过无籍房管理部门认定的无籍房屋到市房屋交易机构办理交易后,应根据签订的购房合同或收据时间确认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契税,方能到房屋产权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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