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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扶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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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发表于 2020-3-29 20:3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四川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扶持计划
        
        
            
        (2011年8月13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七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2015年1月17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八届四次理事会第一次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律师事业的均衡发展,加强对青年律师的扶持力度,贯彻落实四川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第七届理事会工作部署和第一次全省律师协会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精神,根据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扶持计划。
        第二条 本扶持计划的主持机构为省律协,负责具体实施的机构为各市州律师协会、四川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律协青工委”)。
        第三条 本计划所称的青年律师,是指执业三年以内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 本计划对青年律师的扶持,主要体现在会费减免、导师制度、培训机制、表彰机制、外派学习计划、联谊交流机制、资金扶持计划、权利保障等方面。各协会和省律协可以根据本计划建立专项基金,负责本计划的相关经费支出。
        第五条 省律协鼓励各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在其本会或本所内部建立适合本会、本所实际情况的青年律师扶持计划细则。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律协和律所,省律协将进行专项表彰和奖励。
        二、会费减免
        第六条 省律协对青年律师的个人会费缴纳实行“一免二减半”的政策,即其在初次执业第一年应缴省律协的个人会费全额免除,第二年应缴省律协的个人会费减半收取。
        省律协倡导各协会相应减免青年律师应缴本级协会的个人会费。
        三、导师制度
        第七条  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可在本级律协及其下属的各专业委员会的帮助下,招聘执业10年以上并符合其他政治、业务素质要求的律师作为青年律师的兼职导师。
        第八条 兼职导师的选聘制度可以采用自我推荐、律所推荐以及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指定等方式。
        第九条 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确定兼职导师的人选后,应将兼职导师名单和各导师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在本级协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  青年律师和导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制度。青年律师可以根据律协公示的名单,向其所在协会申请选择某一导师进行业务学习。业务学习期间为六个月至一年。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收到青年律师提交的业务学习申请后,应及时将申请意向告知相关导师,由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青年律师的学习申请。导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要求申请人接受笔试和面试。
        第十一条 如果导师接受申请的,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应及时告知该青年律师并安排相关事宜;如果导师不接受申请的,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可以参照申请人的专业志愿,向申请人推荐同领域的其他导师。
        第十二条  导师选定青年律师作为其指导对象后,可以采用主动教学与被动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指导方式。导师有义务在能力范围内对其所指导的青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疑问进行帮助与解答。业务学习期满后,导师应按协会要求出具指导报告。
        第十三条 被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选定的导师至少应当对一名青年律师进行指导,但其同时指导的青年律师最多不得超过三名。
        第十四条  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应按照兼职导师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成绩给予其一定金额的工作津贴。
        第十五条 省律协鼓励、倡导各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建立自己的青年律师导师制度细则,鼓励各律所积极完成对本所青年律师的指导工作。
        四、培训机制
        第十六条 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应联合省律协各专业委员会,在全省或各市州举办专门面向青年律师的专题业务和相关内容的讲座。
        第十七条 上述专题讲座应将已取得律师资格但尚未获得执业证的实习人员纳入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 青年律师参与上述讲座培训的,不收取培训费。
        第十九条  省律协鼓励各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结合本会本所特色,开展不限于本所青年律师参与的专题讲座和学习活动。各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此类活动的,省律协青工委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各协会有义务根据本会青年律师的执业需要,定期开展青年律师专项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青年律师的执业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规范执业行为。
        五、表彰机制
        第二十一条  省律协青工委将专门制定全省优秀青年律师评价机制和表彰制度,对优秀青年律师进行公开表彰,积极鼓励青年律师发展成长。省律协鼓励和倡导各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建立自己的优秀青年律师评价机制和奖励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优秀青年律师的表彰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优秀青年律师的表彰应注重其行业代表性、政治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业绩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获得表彰的青年律师,不仅应给予精神奖励,还应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六、外派学习计划
        第二十五条  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应定期或不定期选拔优秀青年律师赴境外、省外或其他发达地区进行学习,费用由所在律协、律所和青年律师共同承担,条件许可时,省律协也可提供一定的经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 本计划采用自愿报名的原则,欲参与的青年律师须在收到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的相关通告后主动报名。
        第二十七条  在同等条件下,曾获得优秀青年律师表彰的报名者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青年律师在被外派学习期间,其档案保留在原律师事务所不得异动。
        第二十九条 前述外派学习人员的选拔过程应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具体的程序和选拔标准,由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另行制定。
        七、联谊交流机制
        第三十条  省律协青工委定期在省内各市州举办各种青年律师论坛、业务沙龙等活动,活动期间将邀请活动举办地的青年律师广泛参与。
        第三十一条  上述内部交流活动的经费原则上由省律协专项经费承担。
        第三十二条  省律协青工委根据各市州的实际情况和执业青年律师人数,确定在各市州举办内部交流活动的次数和内容,必要时可由相邻市州联合举办此类活动。
        第三十三条 省律协青工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青年律师考察团,赴省外考察青年律师发展状况及律师业务动态,促进青年律师联谊交流,帮助青年律师发展成长。
        八、资金扶持机制
        第三十四条 省律协建立专项青年律师发展扶持基金,该基金将用于本扶持计划中应由省律协承担的经费支出。省律协鼓励各协会和律师事务所也建立相应的青年律师发展扶持基金。
        第三十五条 青年律师在执业中因意外事件或疾病住院等正当原因导致超过3个月无法正常执业的,经该青年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其所在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申请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补贴。各协会和省律协青工委收到青年律师的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可按规定从上述专项基金中向申请人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保障补贴。
        第三十六条  省律协青工委负责联系相关银行逐步设立“青年律师个人信用循环贷款业务”,建立针对青年律师群体的扶助型专项贷款,为青年律师创业营造相对宽松的贷款环境。
        第三十七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执业一年以上,通过年度考核且未被律协处以公开谴责以上行业惩戒或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以及满足其他必要条件的青年律师可向上述相关银行提出创业贷款申请,签订个人信用循环贷款协议,享受先创业后还贷的成长模式。
        第三十八条  省律协青工委应监督青年律师创业贷款的合理使用,严禁青年律师将创业贷款用于风险性投资,以保证青年律师的健康成长和成功创业。
        九、权利保障
        第三十九条  省律协青工委和各协会应积极推荐优秀青年律师担任省、市州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积极推荐优秀青年律师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四十条  省律协和各协会可适度邀请青年律师代表旁听律师代表大会,积极倾听青年律师的心声和要求,鼓励青年律师关心、参与律师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省律协青工委和各协会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年律师工作机构和相关制度建设,开展各种活动,为青年律师搭建平台,积极鼓励、推荐品行兼优的青年律师担任律师协会公职。
        第四十二条 鼓励有能力且有意愿的青年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并争取相关部门在经费补贴标准上对青年律师进行适当倾斜
        第四十三条  对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省律协青工委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招聘青年律师志愿者并推荐其加入执业。
        第四十四条 鼓励各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利用青年律师专项扶持基金为青年律师购买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第四十五条 省律协青工委和各协会应加大对律师行业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维护青年律师的合法权益。
        十、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扶持计划经省律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其中有关青年律师会费减免的政策自下一个会费收缴年度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扶持计划由省律协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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