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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律师协会文稿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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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发表于 2020-3-29 20: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雅安市律师协会文稿奖励办法(试行)
        
        
            
        (2011年1月22日雅安市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三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全市律师工作宣传工作力度,鼓励我市律师行业人员积极撰写文稿,加强工作调研,宣传我市律师工作新面貌、新成就,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营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社会舆论环境,雅安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决定实行文稿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
        奖励范围为在县级及以上部门刊物和各类报刊、电视台、党政网等官方内网上发表的宣传我市律师工作的信息简报(含会议纪要、新闻稿)、新闻宣传(800字以上)、调研文章(含论文)。
        奖励对象为全市律师行业人员——律师协会各机构成员,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行政辅助人员。
        二、奖励标准
        (一)信息简报奖励
        1.向本会报送合格的信息简报,一篇奖励30元。被本会或者市司法局采用的,增加奖励20元。被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政法委等市级部门和省司法厅、省律协等省级部门采用的,再增加奖励30元。被国家级部门采用的,再增加奖励20元。
        2.信息简报被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刊物、报刊、电视台、党政网等官方内网采用的,每篇奖励30元、50元、80元、100元。
        (二)宣传文稿被市级、省级、国家级刊物、报刊、网站采用的,每篇奖励200元、300元、500元。
        (三)调研文章被市级、省级、国家级刊物、报刊、网站、研讨会采用的,每篇奖励200元、300元、500元。
        三、奖励程序
        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市律协各机构、全市各律师事务所汇总本单位文稿采用情况,填写《文稿奖励审批表》报秘书处,并提供文稿采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网站用稿提供网址在内文章截图打印件),秘书处审查确认,会长审批后发放奖金,由各单位将奖金转发作者。
        四、有关事项
        (一)同一用稿单位既用纸质刊印文稿,又在其网站上刊发文稿的,按采用一份文稿计算奖励。同一文稿为多个新闻媒体、刊物、报刊、网站采用的,按最高一次用稿级别奖励作为基本奖励,其他次用稿按相应级别奖励的20%增加奖励。
        (二)多人合作完成的文稿由第一作者负责奖金分配。文稿初稿由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本会有关机构加工修改后上报采用的,新增加奖励部份的70%归加工修改单位。
        (三)本会在年终开展文宣先进评比,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办法配套制定文稿奖励制度,另外奖励所内投稿人员。
        (五)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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